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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凱楠公司對疑似暴衝之案件結果深表遺憾
AUTONET記者:davis(08/25/1999星期三)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就蔡毓華女士與凱楠公司間有關 [VOLVO] 車輛意外事故之損害賠償訴訟,認為凱楠公司不能完全證明該意外事故是因駕駛操作不當所造成, 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判決凱楠公司部份敗訴,凱楠公司對此結果深表遺憾。

凱楠公司表示:台北地院前開判決,並未認定VOLVO 960車輛具有足以導致「無預期性加速」之瑕疵或危險,而是認為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所規定者為「無過失責任」,身為企業經營者之凱楠公司應負極為嚴格之舉證責任。本案之車輛雖經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鑑定並無足以導致「無預期加速」之瑕疵或危險,然因凱楠公司未能充分證明本件「疑似暴衝」事故係因駕駛人之操作疏失所致,故乃判決凱楠公司應賠償蔡女士醫藥費及精神慰撫金。
就台北地院前開判決所持之理由,凱楠公司甚表遺憾。凱楠公司已提出交通部所委託之車輛測試中心之鑑定報告,證明VOLVO 960車輛並無足以導致「無預期加速」之瑕疵或危險,業已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之規定,但台北地院仍要求凱楠公司應進一步負責證明導致本件「疑似暴衝」事故係因汽車駕駛人之操作疏失所致,在凱楠公司並非事故當事人, 實難以證明是否因駕駛人操作疏失所致之情況下,台北地院前開判決反而要求凱楠公司負責,顯非合理,亦有偏離法律原則之憾。

車輛研究測試中心是國內車輛方面最權威之專業機構,該中心受交通部之委託,就本件事故車輛所進行之檢驗及測試,係依美、加、日各國經二十年所建立之檢測標準,且親赴美國主管機關瞭解美國進行「疑似暴衝」事故之調查方法,歷時三個月餘之時間,且經交通部召集多位學者專家審查後,一致達成本件事故車輛並無足以導致「無預期加速」之故障或瑕疵之結論。

上述結論亦與美國、加拿大、日本及韓國等國就「疑似暴衝」事件所作之調查結論相符。而今年五月二十七日韓國漢城地方法院,就VOLVO 車輛疑似暴衝之案件,認為VOLVO 車輛並無足以導致「無預期加速」之危險或瑕疵,而判決VOLVO 勝訴,亦證明車輛測試中心就本件事故車輛之調查結論,實具有高度客觀性及可靠性。

然台北地院前開判決,僅以凱楠公司不能證明該意外事故是因駕駛不當所造成, 對於前述國內主管機關及權威機構以及眾多學者專家投入眾多心力、時間所得到之科學及客觀的結論未予重視,反而逾越消保法之規定,要求凱楠公司應負責舉證證明本件事故係因駕駛人操作疏失所致,並進一步認凱楠公司就此未盡舉證責任,此認定與消保法之規定有違,亦將致使企業經營者承受無法預期之訴訟風險,對我國經濟發展及消費者保護均非有利,凱楠公司實表遺憾並決定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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