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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買過期胎!經濟部:2017年元旦起製造日期超過6年禁止販售
AUTONET記者:Ising(12/27/2016星期二)

作為汽車與地面的唯一接觸點,輪胎扮演兼顧安全與舒適性的角色,但輪胎與食物一樣是有使用期限的,過了一定的時限、週期輪胎的性能與效率也會同時降低,因此經濟部規定2017年1月1日起,禁止在市面上販售製造日期超過6年的車用輪胎。

輪胎是汽車最重要的組件之一,除了承擔汽車全部的載重負荷外,同時也攸關到駕駛與乘客的行車安全,因此政府將其列為應施檢驗商品,並公告自2017年1月1日將「製造日期」納入查核項目,凡是製造日期超過6年的車用輪胎,將禁止進口或出廠銷售。

經濟部標檢局表示,如業者違反規定販售,將依法要求業者在期限內改正,若逾期尚未改正將依法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同時也呼籲消費者,在選購輪胎時應注意詳細製造日期,透過觀察胎邊的4組數字分辨,前兩碼代表週數,後兩碼代表年分,例如:0907代表2007年第9周製造。


除了注意製造日期外,用路人也應在上路前注意輪胎的胎壓、溝深,以及是否變形或龜裂,以免在行駛中發生爆胎的情形,若是遇上車輛在行駛中爆胎,切勿重踩油門,僅需緊握方向盤、放鬆油門滑移至路邊等待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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