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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點:該約束的是自己,不是取締違規的嚴厲與否!
AUTONET記者:張振群(01/27/2015星期二)

日前一件疑似議員關說警察局長的案件,使台灣社會輿論沸沸揚揚紛爭不斷,原以為應該是攸關生死的大案件才需出動「議員關說」,但沒想細部了解後才發現,原來只是普通的「並排停車」問題所引發的糾紛。簡單來說就是希望員警在熱鬧的「傳統市場」街道上不要取締太嚴格,給周邊商家更多「便利」一點的開車貴客上門採買。

OK!在這裡不再細說局長、議員或者商家的反彈情緒。反觀站在用路人與執法人員的角度來看,並排停車就是並排停車!哪來這麼多理由與藉口搪塞,今天便利了自己妨礙他人行駛權利,這完全是一種自私、專制的表現。而真的「不幸」被告發了還需要這麼多的解釋來掩飾過錯嗎?那是不是一開始就不應該並排停車,警員當然也不會找上這些人開單舉發。

並排停車的定義相信用路人都了解,若車輛占用道路行進路線、慢車道、右側有機車/汽車等並行停靠,都屬於違規項目之內。當然,有不少人會打警示燈來告知「只是暫時」的停靠,不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臨時停車的定義為「車輛因上下客人或裝卸物品,在引擎不熄火狀態停車三分鐘以內」。如果駕駛離開車輛並超過限定時間,其實就已經不算臨時停車,就算是打警示燈也沒有用。

台灣市區街道並行停車的問題,相信不用多說大家都能感受有多嚴重,因此這也讓交通委員會在2014年11月時送交立法院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將併排停車的罰款從現行條文的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加倍至2400元。不過因為後續二、三讀等流程需要3到6個月的作業時間,因此最快要到104年4月後才實施。只是真不知道一旦通過之後,會不會有其它「人士」跑出來嚴正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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