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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點:千錯萬錯仍是使用者的錯
AUTONET記者:蔡致堅(08/02/2011星期二)

隨著電子系統的整合技術成熟,原本的車用音響不再僅單純提供音樂,更具備衛星導航、車輛周邊環境顯示、行動通訊、視聽娛樂等功能,這對車輛使用者來說當然是前所未有的福音,然而廠商的好意到了駕駛人手上卻有不同的效果,尤其是會影響開車安全的視聽娛樂配備,縱使政府明文規定,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僅需少許費用即可破解,再者仍有不少人開車使用行動通訊系統,顧著講電話結果放慢速度成為「龜速車」變成擁塞肇事者,這到底是政府罰得不夠?廠商彼此競爭?還是駕駛人道德問題?

根據交通部所供布的新聞稿如下:
「鑑於民眾於車輛內裝設娛樂性顯示設備已有逐漸增加之趨勢,為維護行車安全及兼顧民眾需求,交通部前於民國96年已有訂定「車輛裝設視訊設備(含衛星導航)之安全使用須知」宣導如何正確使用該等設備,經據瞭解目前國外包括美國、日本、澳洲、香港等相關國家或地區已有於交通管理法令明文規定駕駛人於駕車時禁止觀看或操作之規範;案經交通部邀集相關單位研商獲致共識完成檢討研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增修相關管理規定草案,修正草案刻正辦理法規預告作業,研修重點如下:

一、規則第89條增訂規定駕駛人駕駛汽車起駛前應關閉汽車駕駛人視線範圍內之娛樂性顯示設備;但提供行車輔助顯示設備,不在此限。

二、規則第90條增訂規定駕駛人駕駛汽車時,不可操作或觀看娛樂性顯示設備,另亦不可操作行車輔助顯示設備。

三、規則附件15增訂車輛加裝娛樂性顯示設備之規範,規定加裝之娛樂性顯示設備應與駐煞車或變速箱檔位連動,駐煞車未使用或變速箱檔位處於前進或後退檔位時,不得顯示;為利現已安裝該等設備車輛之緩衝對應調整,另並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列為檢驗項目。

本案規則修正草案於完成預告作業程序後,外界如無特別建議意見,將續依法制程序進行法規修正作業,俟完成法規修正作業後,將依程序會銜內政部發布施行。」

雖說早在幾年前政府就已經明文規定,且車廠早將視聽娛樂系統使用方式給予相關規定,但這年頭要破解電子的東西相當容易,廠商將產品出售後駕駛人如何使用就不在「管轄範圍內」,要如何改裝就是駕駛人自己的責任,也因此不少車輛在行進間依然可使用DVD、數位電視,即使不少駕駛人認為這是給其他乘員觀看用,實際上螢幕裝在中控台上,難保開車時不會偷瞄,如果碰到自己想看的節目,這下可好了,肯定會分心,車禍意外發生的機率自然也就提高。另外開車不能講電話早有規定,政府也提出相關罰責,但仍可見到一般道路或者高速公路上有許多龜速車,仔細一看十之八九都在使用手機,原本拉近溝通距離的科技,卻也造成更大的交通公安問題。

其實這些電子配備本身並沒有錯,畢竟這是汽車科技的表徵,亦為用車革命,只是使用者若沒有遵循遊戲規則,很可能會變成危險駕駛的幫兇。因此千錯萬錯…都是使用者的錯,倘若能以對的方法在正確的時間使用,那勢必會提升行動品質,對安全絕對有正面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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